範躍紅 張代磊
  本報義烏11月18日電(記者範躍紅 通訊員張代磊)由浙江省義烏市檢察院立案監督的一起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案件,今年10月底經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金允國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今天,這一判決正式生效。這是今年前10個月義烏市檢察院立案監督成功的第31件案件。
  據義烏市檢察院代檢察長彭中介紹,今年以來,該院制定三項機制,加強對偵查機關刑事立案監督,使偵查監督職能落到實處。
  一是建立專人負責制,立案監督案件由偵監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幹警專職承辦。幹警將日常審查批捕案件和立案監督相結合,負責收集、挖掘和梳理線索,尤其是對偵查機關報捕書中另案處理、在逃、共同或者是團夥犯罪進行重點審查,再由偵監部門負責人進行專門督辦。二是建立偵查取證動態監督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監督,防止發生立案監督案件立而不偵、偵而不結等情況。三是建立協作聯動、立案監督線索移送銜接機制。加強偵監部門與公訴、控申等部門的協作,整合內部資源,實現優勢互補。
  此外,該院還專門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立案監督和追訴工作的若干意見》,對立案監督的程序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推行“三項機制”後,義務市檢察院的立案監督工作成效顯著。據統計,截至目前共立案監督31件41人,有效打擊了“漏網之魚”。  (原標題:浙江義烏:“三項機制”助推立案監督)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hrmiywmvlcgif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