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的巴里島原判。
  一審剝奪薄熙來政花店治權利終身
  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2日一審宣判,認定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44萬餘元,貪污人民幣500萬元,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對薄熙來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設計裝潢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審買屋宣判前多次訊問薄熙來
  宣判後,薄熙來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合議庭審閱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和一審庭審錄像資料,審查了薄熙來的上訴狀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多次訊問了薄熙來,聽取其辯護人意見,核實了全案證據,對禮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充分保障了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山東省高院作出二審裁定。
  二審認為薄熙來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裁定中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予以確認,認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薄熙來供認犯罪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與證明其犯罪事實的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物證能夠相互印證。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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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理由稱薄谷開來作證能力存疑
  薄熙來提出上訴11個理由:
  1.其供認犯罪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系在辦案人員的壓力下形成,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不應作為證據採信。
  2.薄谷開來系本案關鍵證人,但作證能力存疑,又未到庭接受質證,薄谷開來的證言不應採信作為定案根據。
  3.其為大連國際公司、實德集團提供支持和幫助,均是正常履行職責、公事公辦,不屬於受賄罪中的謀利事項。
  4.其未收受唐肖林錢款,一審法院認定其收受唐肖林錢款的證據只有唐肖林的證言,系孤證,且唐肖林關於在其沈陽家中送5萬美元時薄瓜瓜在家的證言與薄瓜瓜當時在英國讀書的事實不符,該證言內容虛假。
  5.其同意將大連駐深辦劃歸大連國際公司系因大連駐深辦經費困難無法維持,並非受唐肖林請托;唐肖林證明送給其8萬美元與“大連大廈”的建設直接相關,但一審判決並未認定其批示請於幼軍支持“大連大廈”建設一事為謀利事項,該8萬美元不應認定為受賄犯罪。
  6.其未實施幫助實德集團列入商務部成品油非國營貿易經營企業名單的具體行為,該事項不應認定為其為實德集團謀利事項。
  7.薄谷開來關於曾向其告知接受徐明出資購買法國別墅、接受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支付相關費用的證言虛假,其對上述情況均不知情。
  8.其主觀上沒有貪污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同意王正剛將公款給其補貼家用的提議,其對於相關款項最終進入與薄谷開來有關的律師事務所亦不知情,王正剛關於曾向其請示涉案工程款處置的證言與薄谷開來的證言不能相互印證,且所證見面時間與其秘書車輝關於其活動情況的記載矛盾,王正剛所作證言內容虛假,一審判決認定其犯貪污罪與事實不符。
  9.其在涉案工程款撥付時已調任遼寧省省長,不再兼任大連市的職務,且其亦非相關工程的負責人,沒有貪污涉案工程款的職務便利。
  10.其沒有嚴禁複查“11·15”案件的意圖和行為,其打王立軍耳光、調整王立軍職務並非意圖掩蓋“11·15”案件,要求調查王智、王鵬飛係為瞭解事情真相,未要求對王鵬飛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職務提名並無不當;其未縱容薄谷開來參與研究王立軍叛逃應對措施,王立軍患精神疾病的診斷證明亦非虛假,出具王立軍患精神疾病的診斷證明及發佈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微博不是濫用職權;其行為不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叛逃的重要原因。
  11.一審判決認定其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系因王立軍叛逃,但量刑卻重於王立軍犯叛逃罪所判處的刑罰,主次顛倒。
  據薄熙來案二審裁定書  (原標題:薄熙來案二審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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